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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济宁市浙江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商会会员必须是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册登记地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册登记地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员单位不得少于30家;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第三条  商会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照国家及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增进了解与合作,促进会员在济宁的经济建设和招商引资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以商招商战略的实施,推进济宁经济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商会在济宁市招商局的业务指导和济宁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各项工作,济宁市招商局为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济宁市民政局为商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33号建筑设计大厦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我国对外开发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落实济宁市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介绍济宁市的投资环境,及时向会员通报国家、省、市的经济政策和产业导向;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有关单位反映投资企业的要求;

三、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协助会员与国内外经济团体开展友好往来和合作,鼓励会员吸引域外企业到济宁投资兴业,推动以商招商战略的实施;

四、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交流;

五、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向政府及有关单位反映会员、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解决会员提出的问题,帮助会员协调解决新增项目立项、项目审批等手续;

六、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及时反映全市招商引资情况,组织联系新闻媒体适时宣传报道投资企业发展情况;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九、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相关业务培训等活动,提高投资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与其他商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会员必须是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册登记地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册登记地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员单位不得少于30家;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要求商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商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向商会提供科研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商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在换届变动时,调整、增补部分理事,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但数额不得少于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3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会长对外代表商会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制订的工作计划及其他决议事项,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按时主持召开理事会议时,经2/3理事成员同意,由执行会长代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可召开负责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长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本商会法人代表不兼职任何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承办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商会的经济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方面、企业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捐赠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商会的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大型会议;

三、本商会的日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商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收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商会专职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商会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923日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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